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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6-27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以吉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109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1683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吉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109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1683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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