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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0-30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际,现制定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并公告如下:
一、抚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
序号 | 税目及征收范围 | 核定征收率(%) | |
一 | 农、林、牧、渔业 | 0.5 | |
二 | 制造业 | 0.7 | |
三 | 批发和零售业 | 0.7 | |
四 | 交通运输业 | 1.5 | |
其中:装卸搬运 | 1 | ||
五 | 建筑业 | 2.5 | |
其中:装饰 | 4 | ||
六 | 服务业 | 2 | |
其中: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 1.5 | ||
七 | 娱乐业 | 2.5 | |
八 | 其他行业 | 1.5 |
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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