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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广字[2017]1号 2017-1-10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宁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登记权限:省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设区市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设区市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县级媒体广告发布登记机关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广告监管职责,按照“谁登记、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所登记媒体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2、表格印制:《附件》提供了登记所需表格参考样式,请各级广告发布登记机关自行印制。 3、时间要求:请各设区市局于2017年4月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上报省局广告处。 联系人:李燕京、徐君;联系电话:86350167、86350831。 附件: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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