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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上交代征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京财控[1989]515号 1989-04-22
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及时上交入库。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88]391号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专控商品附加费代征单位,凡代征额在100元以上(含100)的,按转帐支票及三联送款簿结算方式,凡代征额不足100元的,按现金结算方式的办法,上交市财政局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专户存储。
二、各代征单位在填写送款簿时,要写明付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及款项来源或用途。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原规定的上交办法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198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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