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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1]61号 1991-10-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计划、税务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中央各部委安排在京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部门列明项目的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将计划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三、市计委和市计委会同有关委办下达的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计委负责审核项目适用税率、税额后,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四、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和市属各局、总公司按照市政府和市计委的规定有权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上述各部门负责标明项目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五、外省、市安排在京的投资项目或联合投资项目,由安排计划省、市的计划部门负责标明项目适用税率、税额,经审核后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六、税务机关在审定各单位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发现适用税率、应征税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予以修正。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1年1月1日起征收。对今年已经下达投资计划,而未列明税率、税额的,由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按《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标明适用税率、税额,并按上述规定抄送建设单位所在地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八、建设单位及其安排的项目都在本市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外省、市 (包括外省、市联合投资的投资方)在京的投资,在项目所在地征税。
九、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十、对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一、按照《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委托下列单位发放:
中央、部队和外省、市(省级)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制定,经市计委同意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计委(计经委)或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发放。
外省、市(地区级)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计委(计经委)发放。
不适用《暂行条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本市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许可证除市计委批准的由计委发放外,中央、部队和外省、市(省级)单位批准的,由市建委发放;由区、县和市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计委(计经委)或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发放。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要按季汇总发放情况报送市计委。
发放投资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定可收取工本费。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委不安排招投标、不批准开工。开户银行不办理拨款、贷款,市政、公用、电信、供电部门不得提供设施。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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