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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747号 1991-11-0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精神,为了便于征管,对凡在仓储保管业务中不书立合同的,一律以仓储保管费结算单据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所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贴花。 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和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故原“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及“对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暂免贴印花”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三字[1991]459号《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企业合并、企业分设的其资金帐簿贴花问题,以本《通知》第九条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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