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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6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016年2月:
因2月7日—13日春节放假7天,因此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6年4月:
因4月2日—4日清明节放假3天,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2016年5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6日。
五、2016年6月:
因6月9日—11日端午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六、2016年9月:
因9月15日—17日中秋节放假3天,因此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2016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且22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其他月份:
2016年3月、7月、8月、1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为当月15日;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5月31日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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