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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
京税二[1992]350号 1992-04-2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综字(1992)第13号《关于企业用国有资金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财务处理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应缴纳的占用费,在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
二、对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支付给国营企业的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费,一律用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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