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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四[1992]411号 1992-06-02
东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大兴、延庆、房山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73号《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中明确:“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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