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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洪府发[2015]44号 2015-10-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43号)、《关于开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示范专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07]25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三名工程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131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对《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2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185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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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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