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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印制的通知
京税征[1993]20号 1993-01-0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集中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2月15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再由各用票单位申请自印,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后出售给各用票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2月15日起,各用票单位需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一律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分局也不再审批其自印出租汽车发票。
各分局在2月15日前批准并已经印制完成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凡在1993年2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已经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而印刷厂尚未印制完成的,一律不再自印,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印制发票通知书由印刷厂退回批准印制的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再与各申请印制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税务分局出售“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京税征[1992]508号《对关于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权限下放给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意见的批复》停止执行。个体出租汽车户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也一律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对各区、县出租汽车管理站在1993年2月15日后仍未售出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由各税务分局继续出售。
五、“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式样和编制字轨号码的方法,印色等仍按京税征字[1992]1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票样本〉和规范北京市发票内容的通知》执行。
六、“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售价1.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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