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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63号(财税金融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1]105号 2021-7-9 蔡晓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燃油税返还基数和切块规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据此,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明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按照成品油消耗量、公路里程等因素分配给地方。按照现行转移支付办法,如果单独调增甘肃省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甘肃省,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均衡发展。 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受成品油消耗量下降等因素影响,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增长缓慢,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这导致了转移支付规模增长乏力,对公路养护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中央财政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近年来公路建设里程逐步增长、公路养护成本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规模确定机制及资金分配办法,提高地方可用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财力水平,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同时,引导地方财政逐步改变普通公路养护主要依赖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局面,统筹其他财政资金加强普通公路养护保障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010-68551416 财政部 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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