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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附件修订]
财税[2020]30号 2020-06-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21]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本通知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1]51号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修订]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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