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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2020-6-18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1601 |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2 | 1602.41 | 制作或保藏的猪后腿及其肉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3 | 1602.42 | 制作或保藏的猪前腿及其肉块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4 | 1602.49 |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猪肉、食用杂碎及血,包括混合的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5 | 1602.50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食用杂碎及血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6 | 3003.49 | 含生物碱及其衍生物(含有麻黄碱或其盐、伪麻黄碱或其盐、去甲麻黄碱或其盐、奎宁或其盐除外),但不含抗菌素、税目2937的激素或其他产品的混合药品(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7 | 3005.10 | 胶粘敷料及有胶粘涂层的物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附件2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3908.10 |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 -6、-11、-12、-6,6、-6,9、-6,10或-6,12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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