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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等五项执业规范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1]54号 2021-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等五项执业规范,已经中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指引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附: 1.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试行) 2.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试行)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4.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试行)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7月19日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专业胜任能力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1.1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并胜任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包括基本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实务经验、职业技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基本专业知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持续了解掌握的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包括税务、财务会计、相关法律、信息技术知识和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 (三)专业资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四)实务经验,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从实践中获得或积累的知识或技能,包括在涉税专业服务实践中积累获得的业务经历、经验和创新方法。 (五)职业技能,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完成一定职业任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纳税审核技术、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企业管理能力等。 (六)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职业能力,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税会差异审核鉴证能力、业务报告撰写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不同的专业能力。 (七)职业道德素养,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全面、及时地完成专业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专业知识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更新基本专业知识。 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 (四)涉税服务实务。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务,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的历史发展、业务范围、行政监管制度与行业自律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涉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代理服务;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税务咨询服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行政诉讼代理、涉税培训和税务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财务; (二)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财务预算、筹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专业财务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专业知识; (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专业刑法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电脑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实务经验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实务经验。所称实务经验,包括业务经历和业务经验。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业务经历。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业务,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八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的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现任职级、出具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数量; (二)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当下在所在事务所具有的职务层次,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业务报告的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平台分享典型案例或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四章 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将其广泛应用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纳税审核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恰当沟通、传递信息、团队协作、合理判断并有效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商业视角和管理意识。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视对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层次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能力; (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能力; (四)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职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冲突能力; (七)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提供的业务性质,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会差异调整能力、鉴证审核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态、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实质的能力; (二)税会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点、准确处理税会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核能力,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的能力; (五)风险识别处理能力,是指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且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规避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需要具备基本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实务经验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收策划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基于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的领导能力; (二)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户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能力; (六)对已执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的能力。 第六章 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规范。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保持实质性独立;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保持形式上独立。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称勤勉尽责,是指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价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性和职业水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体现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在必要时应当寻求专家等第三方的建议和帮助。 第七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胜任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并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取得并保持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临时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试行。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2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二)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和提交业务成果,以保证委托人按时完成办税业务; (三)咨询意见符合委托人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提交等业务各阶段,充分考虑服务项目对执业风险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将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日常办税事项提供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等事项。 纳税申报咨询是指,为帮助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信息报告、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税务证明以及税收风险应对等税务事项辅导的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税务法规、公告、通知等税务信息,提供给委托人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解答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向其提供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服务的主要目标: (一)增强委托人税法遵从度; (二)提高委托人办税效率; (三)降低委托人办税风险; (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委托人税务事项处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要求,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前,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之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性质; (七)委托人的财务、税务知识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执业质量的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的范围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前,与委托人就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业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以及协议顺延、终止、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背景或原因;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务收费; (八)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 (九)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层对其提供各项资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选定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结构原则上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业务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组层级和业务复核程序。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的,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合并,制定简化的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生产或经营过程、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二)项目目标、范围、咨询策略; (三)项目组成员及级别和主要工作领域; (四)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安排; (五)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时间; (六)重要风险领域或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具体业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等;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三)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的人员、起始时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负责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的人员安排; (五)拟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项; (六)服务团队及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七)重大风险事项的定义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等; (二)委托事项业务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工作事项及分工; (四)服务过程风险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计划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程序审批后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风险的确定和评估是否准确、措施是否恰当; (二)计划是否全面、可行; (三)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业务计划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本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本业务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区分本业务与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不同,根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实施适合的工作程序,实现服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实施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专业判断、咨询意见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也可就申报过程的某些环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收集范围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础性资料和补充性资料。 基础性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真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八)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补充性资料是涉税服务人员为完成专业判断,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资料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专业判断事项包括:税收政策的适用性、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判断时,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专业判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纳税申报咨询专业判断时,应当注意纳税申报咨询服务事项对专业判断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专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税收政策咨询时:税收法规的收集范围是否全面、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二)提供税款的计算咨询时:特别资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适当、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三)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制咨询时:所填制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匹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询时:附送资料是否适当、齐全、完整; (五)提供申报文件提交咨询时:对委托人的提交时间、方法等事项的提醒以及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的申报异常的处理是否及时。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时,应当根据所辅导的具体事项指导委托人进行资料收集,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事项辅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发票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办理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相关服务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减免税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放弃减免税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证明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办理税务事项所准备的资料与委托人的事实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关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税务信息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常关注税务机关的网站、公众号、电子公告板等媒体的公告发布,及时将相关税务信息的内容提供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实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 (二)准确判断业务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规; (三)及时提供业务成果。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税务咨询服务时应当制定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收政策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委托人的税务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下列风险事项,应当与委托人讨论并告知其后果,同时考虑解除业务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一)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多个账簿、伪造或修改财务数据和重要证据; (二)提供办理税务事项辅导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是委托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拟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税服务人员征求意见。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的业务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意见书、记录等,通过邮寄、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服务的,业务成果为咨询业务报告。 咨询业务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执行程序、告知事项、咨询期间、分析过程和服务结果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纳税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业务报告应包含涉税服务人员填制的建议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政策解答以及税收信息提供的业务成果形式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邮件、传真或告知记录等,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请咨询事项名称; (二)提请咨询日期和事项内容; (三)咨询意见; (四)咨询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五)业务成果提交时间、被告知人; (六)涉税服务人员。 第七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过程适当记录,形成业务工作底稿,并保证业务工作底稿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业务委托协议的义务; (二)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业务的性质;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业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 (七)业务成果; (八)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和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咨询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四十六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业务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服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服务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业务成果及委托人对业务成果的接收函;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委托人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保证的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2.税务事项办理辅导业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3.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参考示例)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自行申报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业务委托协议编号:_____]对_____个人所属期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_____个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_____个人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汇算清缴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申报 经审核,_____个人所属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合计_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_____元,减免税额_____元,已缴税额(境内)_____元,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_元,应补(退)税额_____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二)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三)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额_____元 (五)应纳税额调整额_____元 (六)应纳税额合计_____元 (七)减免税额合计_____元 (八)已纳税额合计_____元 (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_元 (十)应补(退)税额_____元 二、优惠备案 经审核,_____个人可享受_____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_____元,已备案。 本报告仅供_____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接受税务检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个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____,国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手机号码:____,电子邮箱:____,邮政编码:____,境内有效联系地址:____。 二、纳税地点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____,任职受雇单位名称:____,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有任职受雇单位);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____(无任职受雇单位)。 三、申报类型 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内首次申报/更正申报。 第二部分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说明 一、综合所得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境内收入合计____元,境外收入合计____元,综合所得费用合计____元,免税收入合计____元,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合计____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____元,其他扣除合计____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一)境内收入项目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内工资薪金收入____元,境内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境内稿酬所得____元,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工资、薪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工资薪金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2)____个人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一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合计____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C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2)____个人在D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计____元。 (二)境外收入项目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外工资薪金收入____元,境外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境外稿酬所得____元,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工资、薪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工资薪金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Ⅰ国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2)____个人在Ⅱ国取得工资、薪金____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合计____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如下: (1)____个人在Ⅲ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2)____个人在Ⅳ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____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从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合计____元。 (三)费用合计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费用合计____元。其明细如下: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的境内外劳务报酬所得____元,稿酬所得____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费用合计____元。 公式如下: 费用合计=(境内外劳务报酬所得+境内外稿酬所得+境内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四)免税收入合计 1.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稿酬所得免税部分____元。其明细如下: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境内外稿酬所得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稿酬所得免税部分为____元。 公式如下: 稿酬所得免税部分=境内外稿酬所得×(1-20%)×30% 2.其他免税收入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其他免税收入合计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外籍个人符合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其他免税收入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____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免税收入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免税收入的所得包括: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五)减除费用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专项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专项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失业保险费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失业保险费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住房公积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累计缴纳住房公积金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公积金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专项附加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子女教育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信息如下: 子女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受教育阶段____(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当前受教育阶段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终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再受教育时填写);就读国家(或地区)____,就读于____学校;本人扣除比例____%(100%全额扣除/50%平均扣除); 子女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受教育阶段____(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当前受教育阶段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子女教育终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不再受教育时填写);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于____学校;本人扣除比例____%(100%全额扣除/50%平均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继续教育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继续教育信息如下: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____(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____(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名称____,证书编号____,发证机关____,发证(批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大病医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大病医疗信息如下: 患者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医用费用金额____元,个人自负部分金额____元,允许扣除金额____元,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患者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医用费用金额____元,个人自负部分金额____元,允许扣除金额____元,与纳税人关系(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住房贷款利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如下: 住房坐落地址:____省(区、市)____市____县(区)____街道(乡、镇)____;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____,本人是否为借款人(是/否),是否各为婚前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____,贷款期限____月,首次还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____,贷款银行____银行,贷款期限____月,首次还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住房租金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住房租金信息如下: 住房坐落地址:____省(区、市)____市____县(区)____街道(乡、镇)____; 出租方(个人)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非必填), 出租方(单位)名称: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 主要工作城市____(填写至市一级),住房租赁合同编号____(非必写)租赁期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6.赡养老人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赡养老人信息如下: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是/否); 被赡养人: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与纳税人关系(父亲/母亲/其他); 共同赡养人一: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 共同赡养人二:姓名: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独生子女无需填写),本年度月扣除金额: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本年准予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其他扣除事项说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年金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年金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条件的年金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年金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商业健康保险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商业健康保险____元(税优识别码____,保单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年度保费____元,月度保费____元,本年扣除金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____个人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商业健康保险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税延养老保险扣除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缴纳税延养老保险____元(税延养老账户编号____,申报扣除期起____年____月____日,申报扣除期止____年____月____日,报税校验码____,年度保费____元,月度保费____元,本年扣除金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____个人符合条件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税延养老保险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允许扣除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其他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条件的其他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支出____元(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受赠单位名称____,捐赠凭证号____,捐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金额____元,扣除比例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97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____个人符合捐赠限额扣除条件的捐赠额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____元,符合捐赠全额扣除条件的捐赠额____元,扣除限额____元,准予扣除____元,合计准予扣除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 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收入合计+境外收入合计-费用合计-免税收入合计-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合计-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十一)应纳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应纳税额____元。 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 (一)经营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境外共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总额____元,成本费用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财产租赁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转让财产所得收入____元,财产原值____元,发生合理税费____元,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偶然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共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其他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外共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 三、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税款计算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境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境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Ⅰ国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Ⅱ国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____元,抵免限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 经审核,____个人符合无住所个人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情况,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方式,其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____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____元(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____,受赠单位名称____,捐赠凭证号____,捐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捐赠金额____元,扣除比例____%,扣除限额____元),应纳税额____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五、税额调整 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办理的除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可以进行调整的综合所得收入的调整金额合计为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事项一: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事项,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金额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计算方式为____; 事项二: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事项,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金额____元,应纳税额调整额为____元,计算方式为____。 …… 六、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纳税额合计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已缴税额____元,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元,应补/退税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一)应纳税额合计 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纳税额合计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额 (二)减免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____元(所得项目____,减免事项名称____,减免性质名称____,减免税款金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____个人本年符合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征个人所得税____元,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符合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减免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已缴税额(境内)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境内)____元。其中,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已缴税额____元,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预缴税额____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1.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可抵免限额合计=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抵免限额+财产租赁所得抵免限额+财产转让所得抵免限额+偶然所得抵免限额+股权激励所得抵免限额+其他境内、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2.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____个人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 前5年度:Ⅰ国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5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4年度:Ⅰ国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4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3年度:Ⅰ国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3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2年度:Ⅰ国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2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1年度:Ⅰ国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____元____前1年度结转抵免额合计____元。 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本年境外已纳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境外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明细如下:Ⅰ国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Ⅱ国已纳税额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____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境外已纳税额合计____元,其中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视同境外已纳)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4.本年抵免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抵免额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5.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____个人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具体数据如下: 前4年度:Ⅰ国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4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3年度:Ⅰ国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3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2年度:Ⅰ国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2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前1年度:Ⅰ国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前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本年度:Ⅰ国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Ⅱ国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____元……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合计____元。 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应补/退税额 经审核,____个人所属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应补/退税额____元。 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减免税额-已缴税额(境内)-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第三部分备查事项说明 纳税人应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说明 第五部分纳税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____个人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签字。 本人签名: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号码: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_______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 2.甲方在该业务实施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 3.甲方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保守甲方信息的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2)甲方纳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收入相关证明资料、各项扣除相关证明资料、捐赠证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2.乙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为甲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附表; (2)乙方为甲方出具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以及留存备查的资料。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除办理_______年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印摘抄、拿走、留存甲方秘密信息(包括纸介质、电子介质或其他介质); 3.乙方在履行职务时,属乙方保管的甲方机密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处理,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4.甲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委托业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及其所规定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委托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数额不得超出服务费用总额; 2.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解除或者终止;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致使甲方保密信息被泄露的,或利用甲方的秘密信息自行使用并获利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3.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双方如有未尽之事宜,可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5.双方均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3.4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尽职调查业务(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业务”)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尽职调查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业务是指委托人因投资、并购、发行上市(IPO)等商业事务的需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即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以下统称“目标单位”)的整体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反映税务风险以及提出涉税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受托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尽职调查的委托要求、尽职调查获取的资料等,客观公正反映目标单位实际涉税情况、准确判断税务风险、及时提供业务报告。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尽职调查业务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委派、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后续管理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资料收集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采用向目标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或通过外部渠道获取等方式,充分收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基本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经营、许可证照、公司成立的相关文件以及历史沿革资料、历次工商变更资料; (二)目标单位的股权结构图、分支机构名单; (三)目标单位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四)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五)目标单位使用的信息系统及相关情况; (六)目标单位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出具的涉税鉴证、税收策划、审计、咨询、认定报告; (七)目标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八)目标单位的关联企业名单; (九)其他基本资料。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二)目标单位纳税申报及计算资料; (三)目标单位的税款缴纳资料; (四)目标单位税收优惠文件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目标单位进行检查的资料; (六)其他涉税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向目标单位收集的业务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生产及销售、提供服务、进行投资的模式及流程; (二)目标单位的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 (三)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历年审计报告; (四)目标单位的重大或特定经济业务合同; (五)目标单位对外投、融资文件及合同; (六)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清单及定价原则; (八)其他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通过外部渠道收集目标单位的资料包括: (一)目标单位在公开市场交易机构的重大交易、公开信息; (二)目标单位所处行业的税务现状; (三)目标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法规; (四)其他还应掌握的资料。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尽职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可采用观察、审阅、询问、核对、复算、访谈等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观察法是对目标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等进行观看视察,验证获取的书面资料或访谈信息是否真实、全面。 第十五条 审阅法是对目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报告、合同等资料的内容详细阅读和审查,以检查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询问法是对目标单位存疑的事项和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管理层或经办人员了解、核实调查事项的相关情况。采取口头询问的方式应形成询问记录。 第十七条 核对法是将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中两处以上的同一信息或相关信息相互对照,验证内容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复算法是对目标单位各税种的职业判断和税款计算流程、纳税申报表及计算资料的数据重新复核、验算,通过对特定数据的复算,调查特定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第十九条 访谈是根据业务目标和目标单位的基本情况,选取访谈对象,设计问卷,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形成书面访谈记录。访谈问卷应记录访谈双方人员姓名、职务、访谈时间、访谈目的、访谈事项、具体答复内容等。 第四章 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的内控制度制定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包括: (一)分析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制度、报销制度、存货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研发制度、纳税申报复核制度等,识别目标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导致的涉税风险; (二)结合账簿凭证、内部及外部报告、经济业务合同等资料,对目标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调查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识别目标单位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的涉税风险; (三)关注目标单位是否接受过或者正在接受税务、财政、审计、证券监督等机关检查,以及检查结果、整改情况; (四)结合财务账表、经济业务合同、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对目标单位被委托期间的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历史申报数据对税种之间的纵向及横向比较,核实数据准确性及重大差异原因,调查目标单位纳税申报数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五)关注目标单位是否存在补税的情况,了解补税的原因及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梳理目标单位生产流程、销售和提供服务模式,关注不同销售模式或服务种类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二)梳理目标单位投、融资业务模式,关注不同模式投融资业务中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分析目标单位资产购入、管理、处置等环节,关注各环节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分析目标单位人员和薪酬的构成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五)分析目标单位获得利得的情况,包括收入、成本、费用、接受捐赠、税收返还、诉讼、担保或仲裁等情况,关注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重点关注目标单位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审慎;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或备案(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充分调查目标单位重大经济事项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包括: (一)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并购或重组业务方案和合同,特别是重组业务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并购的,重点关注并购后目标对象适用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是优惠政策; (二)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关联交易类型和业务流程,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三)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资产确认、管理、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四)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投资业务初始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相关情况,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对商业事务涉及投资的,重点关注商业事务达成对目标单位以前年度重大事项的税务处理影响; (五)重点关注目标单位的重大经济业务合同,包括影响重大或金额重大的经济业务合同,相关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六)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境外投资情况、对境外所得及亏损等事项的涉税处理是否合规、审慎; (七)重点关注目标单位其他尽职调查结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等,对相关事项和结论进行对比,分析涉税情况。 第五章 业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留存业务报告。业务报告应包括业务报告正文及业务报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正文应包含委托目的、责任说明、报告局限性、报告用途等基本要素。 (一)报告委托目的 列明委托人(目标单位)、委托期间及委托目的。 (二)责任说明 1.明确委托人(目标单位)、受托人的责任; 2.明确报告出具后受托人更新报告的责任; 3.其他应明确的责任。 (三)报告局限性 说明报告为尽职调查结果,不作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四)报告用途 描述委托人对于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业务报告说明应包含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目标单位基本情况、涉税风险及附件等。 (一)委托背景及执行程序 (二)目标单位基本情况 对目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与目标单位沟通后所掌握的涉税数据信息,经过整理提炼后与服务内容进行简述。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单位的行业、注册地、法人等基本信息; 2.目标单位所涉及财务和经营情况; 3.目标单位所涉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三)涉税风险 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逐项描述,每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描述、政策依据、分析结论。 (四)尽调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事项 描述其他需提示委托人关注的非涉税问题事项。 (六)附件 报告相关的数据统计或对比图表、逻辑分析或计算过程、引用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依据、证据资料清单、参考文献目录等可以作为报告附件。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对提供尽职调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目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 税务尽职调查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以下简称“目标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税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反映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并出具税务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税务尽职调查相关的基本资料、涉税资料、业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依法、独立、客观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对目标单位的相关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调查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委托人递交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导致影响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 调查报告中提出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审慎性风险,仅是我们在调查中注意到的、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事项,不应被视为对目标单位发表的鉴证意见。 委托人有责任确保报告用于适当的用途。如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不当地使用报告,我们对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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