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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法发[2021]4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08日 国市监法发[2021]4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市监法发[2021]42号       2021-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12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

  《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与《格式范本》配套使用的《使用指南》,可以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阅。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指定管辖通知书

  3.案件交办通知书

  4.案件移送函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9.现场笔录

  10.送达地址确认书

  11.证据提取单

  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13.询问通知书

  14.询问笔录

  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

  17.协助调查函

  18.协助扣押通知书

  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5.封条

  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

  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

  29.抽样记录

  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33.责令改正通知书

  34.责令退款通知书

  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

  37.行政处罚告知书

  38.陈述申辩笔录

  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0.听证笔录

  41.听证报告

  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45.行政处罚决定书

  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49.强制执行申请书

  50.送达回证

  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53.结案审批表

  54.卷宗封面

  55.卷内文件目录

  56.卷内备考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

  《案件来源登记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来源及有关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登记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登记号可以是按年度划分的流水号。

  2.发现线索/收到材料的时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材料的时间。该时间是核查期限的起算时间。

  3.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抽检监测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12315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4.对于“监督检查人”“投诉人、举报人”“移送、交办部门”三栏内容,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如有投诉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者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提交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5.“当事人”的“名称(姓名)”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个人姓名。

  6.“案源内容”中应当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登记人一般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

  7.办案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案源处理意见栏签署意见,意见应当具体明确。若需要核查,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核查人员。

  指定管辖通知书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查处下级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管辖。

  当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决定由报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适用本文书。

  2.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本文书需分别送达有关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

  案件交办通知书

  《案件交办通知书》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本文书应当附上违法案件线索的相关材料。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2.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本文书需送达承办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

  案件移送函

  《案件移送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进行案件或者违法线索移送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核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当事人存在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移送违法线索。

  2.受移送的部门,既可能是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3.移送的原因,需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中关于监管职责、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等具体规定。

  4.管辖困难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5.所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逐一列明,也可以另附清单。

  6.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本文书需送达受移送部门,并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本文书附件应当附下列相关材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遵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4.本文书需送达受移送的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归档。

  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送查封、扣押的财物告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一并移送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时,告知当事人场所/设施/财物移送情况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查封或者扣押的情形进行选择。

  2.本文书列明了移送司法机关和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两种情形,文书制作时应当选择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相关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作了明确规定。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相关财物移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时的告知要求,实践中可以比照移送司法机关的相关要求办理。

  4.本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归档。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由办案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情形进行选择。

  2.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案由”按照“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不予立案的,不填写案由。

  4.提交审批时,应当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核查取得的材料。受移送的案件,还应当附移送机关移送的材料;上级交办的案件,还应当附上级交办的文书;投诉举报案件,还应当附投诉举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5.“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要写明涉嫌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6.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立案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7.备注中可以填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发放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编号。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除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行政处理决定审批、结案审批以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需要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如作出回避决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止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指定听证主持人等,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2.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行政强制措施批准手续的,审批表中的时间应当精确到时、分。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以及其他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

  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当事人本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检查现场的员工或者现场负责人员,在当事人栏签名。如果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同时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3.如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检查人员选择“请核对”,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应当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检查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5.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检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6.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已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的,在笔录中可以对上述情况作简单指引性说明。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的,要如实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不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情况。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受送达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请受送达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确认送达地址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应当由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受送达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执法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执法人员向其宣读后,由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本文书的,应当提供有相应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如受送达人对本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证据提取单

  《证据提取单》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出证日期,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2.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始内容一致,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使用本文书。

  4.证据内容中括号内的楷体文字为内容提示,不体现在文书内容中。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是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电子数据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应当列明相关存储介质的名称、存放地点、信号开闭状况及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提取方法和过程应当列明提取的方法、过程、提取后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名称等内容。

  3.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应当列明提取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文件格式等内容。

  4.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应当根据技术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填写。

  5.被检查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执法人员选择“请核对”,由被检查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并应当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检查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执法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被检查人签名、

  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6.提取人应当是执法人员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涉嫌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提供材料的,可以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需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并要求其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本文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首次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需由被询问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照。

  3.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应当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4.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并归档。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为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有关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和其他人员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被询问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不需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3.如果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4.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询问人员选择“请核对”,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并应当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5.笔录需更正的,涂改部分要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情,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需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其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可直接使用《询问通知书》,一般不需同时制发本文书。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利于及时固定案件事实,防范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而导致的执法风险。

  3.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归档。

  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

  《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相关权利人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辨认、鉴别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等进行辨认,或者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应当在标题及正文中对辨认、鉴别进行选择。辨认是指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进行辨认,鉴别是指权利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2.权利人有明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亦可在授权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辨认、鉴别。

  3.涉案物品较多的,应当要求相关权利人逐项进行辨认或者鉴别。

  4.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本文书需送达权利人等有关人员,并归档。

  协助调查函

  《协助调查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机关、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需要银行等单位协助调查经营者银行账户等信息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需写明案件名称、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写明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有关机关、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需要银行等单位协助调查经营者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应当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助调查的,出具本文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协助调查期限。

  3.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本文书需送达协助单位,并归档。

  协助扣押通知书

  《协助扣押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的,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制作提示

  1.本文书应当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使用本文书需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本文书需送达协助扣押单位及当事人,并归档。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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