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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洪地税函[2014]33号 2014-07-2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涉税审核工作,全面落实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2014第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涉税审核事项及权限
(一)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
营业税减免税事项全部为备案类事项,备案审核权限全部为县(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办税窗口。具体备案事项和权限见附表。
(二)不征收营业税审核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由主管县(区)地税局审核,出具不征税证明。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需报经市地税局审核。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行为。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4.其他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二、营业税涉税审核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
工作流程: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分局(所)初核→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复核→县(区)局分管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核→县(区)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送达纳税人。其中: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个人住房转让减免营业税由县(区)局、市局办税服务厅授权的办税窗口受理并备案。
备案一律采取先受理后审核的原则进行,不得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申报。对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追征税款。
所需材料:纳税人申请营业税减免税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不征收营业税审核事项
工作流程: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分局(所)调查初核→县(区)税政管理部门复核→县(区)局分管局长(局长办公会)审核→县(区)局出具不征税证明(需报市局审核的上报市局)。
所需材料: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重组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入股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三、做好营业税减免税台账登记、统计报送和总结分析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做好营业税减免税台账登记,除营业税不征税事项外,应及时将减免税数据录入征管系统,逐户登记《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各县区局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报送《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7月5日前报送《审批类(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半年报),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审批类(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报)和营业税减免税工作总结,减免税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四、加强营业税涉税审核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落实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依据核定通知书按照征管系统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为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对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超过5000元的纳税人,发票代开及营业税减免税手续必须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屋产权证信息登记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二)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对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累计不超过24万元(含24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纳税人年中开业的,按照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月平均经营收入。
2.对小微企业不做认定限制,只要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电信业等财务由市级或省级单位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企业性单位按月申报,其当月计税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3.计税月营业额不含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需单独计算,对其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可比照营业税起征点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其月租金收入5000元(含)以上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4.营业税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按规定按月(次)进行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时,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办税服务厅受理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将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由管理分局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5.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经国税部门认定减免的,纳税人应持国税部门认定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城建税及附加减免手续。无国税部门认定材料的,凭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申报表办理。
(三)加强对营业税涉税审核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局应结合日常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局把此项工作列入执法监察内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对于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享受减免税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正常纳税申报。
(四)加强纳税服务和税务公开
各县区局应认真组织学习《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切实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在受理、备案、审核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做到程序到位,资料齐全,按时办结,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应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电子公告屏等公开营业税减免税政策和办理程序。
附件: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权限及所需材料一览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营业税减免税备案事项、权限及所需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减免项目 | 文号 | 应提供的资料 | 备案权限 |
1 | 资产管理 公司 |
财税[2001]10号 财税[2003]21号 |
1.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文件; 2.享受减免税项目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2 | 国家助学 贷款 |
银发[2001]245号 | 1.《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 | 县区局 |
2.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资料; | ||||
3.助学借款合同。 | ||||
4 | 被撤消金融机构 | 财税[2003]141号 | 1.人民银行撤消金融机构有关文件; 2.清偿债务清单; 3.资产评估报告。 | 县区局 |
5 | 婚姻介绍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1.婚介所资格认定证明; 2.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6 | 殡葬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1.殡葬资格认定证明; 2.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7 | 托儿所、幼儿园养育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财税[2006]3号 | 1.学生花名册; 2.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审批文件; 3.收费明细表; 4.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 | 县区局 |
8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育养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书 | 县区局 |
9 | 学生勤工俭学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 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 | 县区局 |
10 | 医疗卫生机构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 | 县区局 |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3.收入项目明细。 | ||||
11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 | 1.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相关证明; 2.农牧保险的提供保险合同。 |
县区局 |
12 | 残疾个人提供劳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财税[2007]92号 | 1.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 2.身份证及复印件 | 县区局 |
13 | 文化活动门票收入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 1.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2.区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3.门票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14 | 宗教场所门票收入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 1.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文件; 2.门票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15 | 出口货物保险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 1.保险合同;2.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16 |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 财税字[1994]2号 | 1.享受减免税险种的政策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2.减免税险种的收入清单(客户名称、收入项目、合同金额、合同编号)。 |
县区局 |
17 |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 财税[1996]102号 | 1.享受减免税险种的政策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2.减免税险种的收入清单(客户名称、收入项目、合同金额、合同编号)。 |
县区局 |
18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财税字[1994]2号 | 1.土地转让合同;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受让方身份证明; 4.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活动的资质证明(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 | 县区局 |
19 | 国债转贷利息 | 财税字[1999]220号 | 1.专项国债转贷文件; 2.利息收入等财务资料。 | 县区局 |
20 | 地方商业银行 | 财税字[1999]303号 | 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 | 县区局 |
21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 | 财税[2000]78号 | 1.与金融机构的委托合同; 2.利息收入财务资料。 | 县区局 |
2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财税字[2000]94号 | 指定的委托银行的证明材料及该银行与个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协议 | 县区局 |
23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 国税发[2001]37号及 发改企业[2006]563号 |
1.财务会计报表; 2.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3.收入项目清单; 4.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5.担保协议(合同)及担保收入发票. |
县区局 |
24 | 转让林地使用权 | 国税函[2002]700号 | 1.转让合同;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受让方身份证明; 4.林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县区局 |
25 | 销售购置或抵债的房地产差额征税 | 财税[2003]16号 | 1.房地产权证; 2.①购置的: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②抵债的:法院判决书或抵债协议; 3.转让合同或协议。 | 县区局 |
26 | 军队空余房出租 | 财税[2004]123号 |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 县区局 |
27 | 职业学校办企业 | 财税[2004]39号 | 1.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的资质证明; 2.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校办企业年检资料; 3.企业财务报表; 4.校办企业验资报告。 | 县区局 |
28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财税[2005]77号 | 1.高速公路收费批文; 2.收入项目明细。 | 县区局 |
29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 财税[2005]155号 | 1.批准投资的相关文件 ; 2.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30 | 学历教育 | 财税[2006]3号及财税[2004]39号 | 1.学生花名册; 2.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审批文件; 3.收费项目收入明细表; 4.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相关证明。 | 县区局 |
31 | 进修(培训)教育 | 财税[2006]3号及财税[2004]39号 |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的资质证明 2.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 3.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账单; 4.上缴财政专户凭据。 | 县区局 |
32 | 大学科技园 | 财税[2007]120号及财税[2011]59号 | 1.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园的文件一份; | 县区局 |
2.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明细一份; 3.孵化企业情况明细一份;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一份; 5.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一份。 | ||||
33 | 科技孵化器 | 财税[2007]121号及财税[2011]59号 | 1.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孵化器企业的文件一份; 2.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明细一份; 3.孵化企业情况明细一份;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一份; 5.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一份。 | 县区局 |
34 | 出租廉租住房 | 财税[2008]24号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人; 2.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的标准化; 3.与规定保障对象签订的租房合同。 | 县区局 |
35 |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 | 财税[2009]111号 | 证券公司交易清单 | 县区局 |
36 | 境外劳务 | 财税[2009]111号 | 劳务合同或境外收入凭证 | 县区局 |
37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财税[2009]111号 | 1.政府批文; 2.上缴财政专户的凭证和收入明细。 | 县区局 |
38 | 境外演出 | 财税[2009]31号 | 1.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境外演出的相关资料; 2.取得境外演出收入证明。 | 县区局 |
39 |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 | 财税[2010]35号 |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的资质证明; 2.按月提供小额贷款合同清单; 3.按月填制《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明细表》 | 县区局 |
40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 财税[2010]4号 | 1.按月提供小额贷款合同清单; 2.按月填制《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明细表》. | 县区局 |
41 |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 |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1]101号 | 1.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质证明 2.按月填制《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明细表》 | 县区局 |
42 | 出租公有住房 | 财税[2010]88号 | 1.公租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 3.公租房收费标准; 4.收入项目明细。 | 县区局 |
43 | 员工制家政服务 | 财税[2011]51号 | 1.员工劳动合同或协议; 2.家政服务人员及全体员工花名册; 3.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证明; 4.社保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保费明细表 | 县区局 |
44 |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 财税[2011]78号 | 学生公寓: 1.与高校签订的合作建学生公寓合同; 2.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文件; 3.学校支付代收学生公寓租金汇款单; 4.开具给学校收取学生公寓租金的发票; 5.学校出具的学生公寓租金证明。 学生食堂: 1.食堂经营合同; 2.经营收入的财务报表资料。 | 县区局 |
45 | 宣传科普文化 | 财税[2011]92号 | 境内: 1.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明细; 2.县以上(含县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需提供科普活动的相关依据; 3.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需出具科普单位的资质证明 |
县区局 |
境外: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外汇支付证明。 |
||||
46 | 外派海员 | 财税[2012]54号 | 1.外派劳务合同法; 2.外派人员花名册。 |
县区局 |
47 | 海外监理 | 财税[2012]54号 | 1.工程监理合同; 2.收入凭证; 3.境外工程监理人员花名册。 |
县区局 |
48 | 对外劳务 | 财税[2012]54号 |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 县区局 |
49 |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财税[2009]111号 | 1.房地产交易申请表(房产交易市场获取);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原房屋或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赠与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 5.按下以情形分别再提供:①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②继承不动产的: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其它情况: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县区局或其授权的办税窗口 |
50 | 个人住房转让 | 财税[2011]12号 |
1.房地产交易申请表(房产交易市场获取); 2.《个人转让房产减免税申请表》 3.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原购置房屋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房屋转让契约、合同或协议等; 7.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县区局或其授权的办税窗口 |
51 | 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 | 财税[2010]84号、财税[2014]39号 |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5.下岗人员花名册 6.社保缴纳证明 7.失业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县区局 |
52 | 支持和促进就业(个体) | 财税[2010]84号、财税[2014]39号 | 1.经营店面租赁合同; 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 县区局 |
53 | 转业干部就业(个体) | 财税[2003]26号及财税[2005]18号 |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自主择业相关证明。 | 县区局 |
54 | 转业干部就业(企业) | 财税[2003]26号及财税[2005]18号 |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军转干部的花名册; 3.劳动合同; 4.社保缴纳证明; 5.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 县区局 |
55 | 随军家属就业(个体) | 财税[2010]84号及财税[2005]18号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县区局 |
56 | 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 财税[2000]84号及财税[2005]18号 | 1.书面申请;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县区局 |
57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财税[2004]93号、财税[2005]18号、财税[2014]42号 |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企业与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 5.社保缴纳证明 |
县区局 |
58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个体) | 财税[2004]93号、财税[2005]18号、财税[2014]42号 |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
县区局 |
59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 财税[2007]92号 | 1.劳动合同或协议; 2.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员及全体员工花名册; 4.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证明; 5.社保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保费明细表; 6.安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明细表。 | 县区局 |
60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 财税字[1998]87号 |
1.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 2.世行项目单位提出的免税申请; 3.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 |
县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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