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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函[2020]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08日 人社部函[2020]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62号      2020-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提出的“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等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办案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全力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现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附件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目录

  —、涉疫情类

  案例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案例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

  案例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案例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案例5.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案例6.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案例7.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二、劳动报酬类

  案例8.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案例9.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三、劳动合同类

  案例10.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案例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案例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案例1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四、其他类

  案例15.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涉疫情类

  案例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o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绪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典型意义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案例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张某2020年春节期间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同年2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所在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故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14天后,张某表示因其在公司所在城市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仍不能按期返岗。2020年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商业公司经与张某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商业公司支付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48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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