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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09日 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2011-03-0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此项工作列为2011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由税政部门牵头,合理调配税源管理、征管、评估、稽查等力量,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汇算清缴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汇缴中遇到的政策和征管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汇报,市局将着力加强汇缴工作的督导,及时处理、解决相关问题,做到政策统一、程序规范、执法严谨,确保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深入培训,扎实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企业所得税一些配套政策在2010年陆续出台,对企业所得税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各单位一定要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执行,促进汇缴质量的提高。

  2010年度我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仍将采取“市局指导督促,县局分类辅导”模式,分市、县两个层面进行。

  (一)市局指导督促。一是编制《赣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提纲》(见附件)资料下发各地学习和培训使用。二是在市局FTP网“所得税科上传”中专设“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提交”文件夹,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通过此途径提交,市局将及时收集、整理,每周五下午将答复意见下发在市局FTP网“所得税科下达”中的“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复”文件夹。三是通过《赣州市国税局基层税源监控管理服务系统》“短信服务”平台向全市重点税源企业、市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送涉税服务信息。四是在3月份分别对县(市、区)局人员和市区范围内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一次所得税新政策宣讲培训。五是在4月中下旬市局将根据各地汇算清缴开展的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督导。

  (二)县局分类辅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单位亦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培训辅导。一是要组织开展好对税务干部的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确保从事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的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所得税新政策。二是要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服务。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和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分行业(如矿产品、房地产、农信社、商业等行业)、分类型(如重点税源企业、一般企业等)、分专题(如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资产损失、减免税事项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的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帮助纳税人理解好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提高准确申报的能力。

  三、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2010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事项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9]20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2010]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10]18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督促纳税人及时申请办理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权限审核或上报。

  需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而未按规定报批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对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各单位应及时对辖区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事项情况进行总结,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科)分别报送相关总结资料:(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并认真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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