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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guzhi@ama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核算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四)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指引对相关金融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基金对被投资品种未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该品种本身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七)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三类。目前基金通常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当基金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时,对此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基金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两类。基金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八)基金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在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的基础上,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未来12个月内(若预期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期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基金确定金融工具在估值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即处于第一阶段)。
(九)在基金估值日,基金因所持有的外币资产或负债估值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十)对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费有差异的,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十三)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以及公允价值披露等内容。
(十五)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基金的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金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保存。
(十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可参考本指引执行。
前款所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十八)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二、会计科目
| 顺序号 | 科目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 ||
| 1 | 1002 | 银行存款 |
| 2 | 1021 | 结算备付金 |
| 3 | 1031 | 存出保证金 |
| 4 | 1102 | 交易性股票投资 |
| 5 | 1103 | 交易性债券投资 |
| 6 | 1104 | 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7 | 1105 | 交易性基金投资 |
| 8 | 1107 | 交易性贵金属投资 |
| 9 | 1108 | 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 |
| 10 | 1112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
| 11 | 1113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12 | 1114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 |
| 13 | 120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4 | 1203 | 应收股利 |
| 15 | 1204 | 应收利息 |
| 16 | 1207 | 应收申购款 |
| 17 | 1221 | 其他应收款 |
| 18 | 1501 | 待摊费用 |
| 19 | 18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二、负债类 | ||
| 20 | 2001 | 短期借款 |
| 21 | 2101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22 | 2202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23 | 2203 | 应付赎回款 |
| 24 | 2204 | 应付赎回费 |
| 25 | 2206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 26 | 2207 | 应付托管费 |
| 27 | 2208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28 | 2209 | 应付交易费用 |
| 29 | 2221 | 应交税费 |
| 30 | 2231 | 应付利息 |
| 31 | 2232 | 应付利润 |
| 32 | 2241 | 其他应付款 |
| 33 | 2501 | 预提费用 |
| 34 | 290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三、共同类 | ||
| 35 | 3003 | 证券清算款 |
| 36 | 3102 | 衍生工具 |
| 37 | 3201 | 套期工具 |
| 38 | 3202 | 被套期项目 |
| 四、所有者权益类 | ||
| 39 | 4001 | 实收基金 |
| 40 | 4011 | 损益平准金 |
| 41 | 4103 | 本期利润 |
| 42 | 4104 | 利润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