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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admin 2022年10月14日

 

《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税收政策操作细则

  目 录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自用房地产以及被征用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一)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二)将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六、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政策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一)延长按月、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本市解除疫情防控措施。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申请方式】

  符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延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对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申请方式】

  6月30日前能够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无须申请,若预计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路径】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电子税务局。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我是本市一家企业,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在5月底之前完成,预计可以在6月完成申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我市已于2022年5月20日、21日发布通告,延长2021年度居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可以完成申报的,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我是本市一家企业,此次受疫情影响较大,预计6月30日仍有可能无法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出租房地产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内容】

  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政策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021-12366

  【政策问答】

  1.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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