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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部分修订]

admin 2022年10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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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部分修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3-2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自2022年4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自2022年5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原按月退还增量政策只限于先进制造业,现在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这里的条件除了要符合工信部等部门的划型标准之外,还要同时符合第14号公告第三条中列举的所有四个条件。除退还增量之外,对于在2019年3月31日的存量留抵税额也给予退还。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退还增量时依然是按月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微型和小型没有区别。申请退还存量由于是一次性全部退还,小型和微型有所区别。微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4月申报期,小型的起始时间是2022年5月申报期。
  和2021年第15号公告中规定的相同,是纳税申报期,只是2021年第15号公告是从4月1日起可以自5月及以后申报期申请按月退还增量,而2022年14号公告虽然是自4月1日起施行,却直接就可自4月纳税申报期按月申请退还,这意思是只要2022年有增量,都给退了?这个疑惑一直到看到下面存量退还的条件才算明白。当然,第15号公告已经被废止,也用不着再比较了。哈哈哈,这段纯属一本正经的废话文学。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这里的行业是列举式,没有列举的不在范围之内。制造业中没有小微标准的限制了,只要属于以上行业,均可申请按月退还增量和一次性退还存量。

 

  是否属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应仅按增值税发票分类编码判断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不能仅从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来判定是否属于上述行业企业,应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为准来判定,存在很多两边分类不一致的情况,仅从增值税发票的分类编码来判断很容易误判,举例说明:
  1、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含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包括下列公路管理与养护活动:公路运营服务:高速公路收费服务、桥梁收费服务、隧道收费服务、其他公路运营服务;公路养护服务:高速公路养护服务、桥梁养护服务、隧道养护服务、其他公路养护服务;收费站和以公路养护为目的的车辆过秤活动;其他公路管理服务。不包括:城市内道路、桥梁、隧道的管理和养护活动,列入7810(市政设施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的抢修、重建活动,列入4811(铁路工程建筑)。
  2、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网络外卖送餐服务应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外卖送餐服务”属于“餐饮业”,指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的服务。包括下列外卖送餐服务活动:酒楼餐馆外卖送餐服务;网络送餐服务;其他外卖送餐服务。
  3、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票务代理应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下的“旅客票务代理”,包括下列旅客票务代理活动:铁路客运票务代理服务;水上客运票务代理服务;航空客运票务代理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票务代理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车票代理服务、公交卡代理服务;旅客联运票务代理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下的“票务代理服务”指除旅客交通票务代理外的各种票务代理服务。包括下列票务代理服务活动:电影票务服务;文艺演出票务服务;体育赛事票务服务;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服务;展览、博览会票务服务;其他票务服务。
  整理编辑:万伟华(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4-14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部分修订]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没有时间区分,不管大、中、小、微型都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有了区分,制造业中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4、5、7、10分别对应制造业中的微、小、中、大。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与2021年第15号公告相比,2022年第14号公告少了“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这个条件,毕竟“存量”一次性退还之后,也没有“增量”的对应需求了,直接就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期末留抵部分按月给退还,这个条件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等存量全部退完之后,增量这个词就退出舞台了,以后都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了。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继“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之后,有人说又来了优惠政策的“奥数题”,其实,“六税两费”减免唯一有点绕的是对于新设立纳税人的享受时间问题,而留抵退还优惠就象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样,都是执行“孰小制”。
  举例说明:甲公司根据划型标准计算后判定属于微型企业,2019年3月末存量留抵税额60万元。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此时甲公司可申请在4月份申报期一次性退还存量税额,但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60万元,因此,甲公司在2022年4月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为5万元。如果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0万元,则甲公司在2022年4月份申请一次性退还留抵税额为60万元。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企业判定划型首先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第300号文与银发2015年第309号文的指标规定,资产总额是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营业收入是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不满一个年度营业收入需要利用公式进行计算。注意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差额征税是以差额后计入。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不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之内无法进行划型的,直接按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区分。微型是100万以下,小型是2000万以下,中型是1亿元以下,均不含本数。不在微、小、中型标准之内的,全部属于大型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与涉及行业类其他优惠政策相同,均要注意归属于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比例。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进项构成比例的票据类型依然采取列举式,不在其中的不可列入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的比例范围。这里加入了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目前全电发票在上海、广东和内蒙的部分城市正进行试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包括收费公路通行费这一类,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在其内。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免抵退税与免退税虽然就差了一个字,在留抵退税这里的待遇却截然不同。免退税办法一般适用于外贸企业或者劳务。注意区分,否则不该申请退还被税务机关发现,除了补税之外还有滞纳金。再给定了虚假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得,罚款也不能少交。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两条线,只能选择要么申请退还留抵,要么享受即先,不能坐享齐人之福。为什么不可以同时享受,因为即先模式下销项和进项是确定可知的,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纯对比下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即征即退不如用于留抵退税的力度大,企业会选择将进项税额安排在销项税额少的所属期用于申请留抵,而即征即退返还的税额大抵是可以计算的,因此,如果允许企业同时享受两者,就会滋生不可控的偷逃税风险。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自愿自助模式,愿意退就申请,不申请就结转下期。除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直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都可申请之外,其余月份都限定在纳税申报期内,如果在申报期内不进行申请,就意味着结转下期了。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再三重复,税务稽查“打三假”行动中有一假就是“假申报”,而这个主要是针对于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也就是说符合条件你没享受,税务机关会积极宣传就怕你没有应享尽享,而不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你硬要享受,税务机关也会严厉打击就怕你明明没有享受的条件却动了享受的念头。

 

      国新办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南方都市报记者:
  留抵退税金额较大,可能有一些不法分子进行骗税。请问,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如何防范和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有什么具体措施?谢谢。

  王道树:
  谢谢您的提问。您的关注点也是我们的重要关注点。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税务部门将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一方面在“防”上下功夫。多年来,我们依托税收大数据,已经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2019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我们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针对今年留抵退税加力扩围的实际,我们将依托税收大数据,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进一步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及时发现风险疑点,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另一方面在“打”上出重拳。多年来,我们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偷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并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重拳打击。同时,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税法权威,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谢谢!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列举中的制造业行业适用于第14号公告,其余企业仍然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执行。需要提醒的是,无论适用第14号公告的行业还是继续适用第39号公告的企业,“进项构成比例”均执行第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今天你享受留抵退税优惠了吗?”“还没享受?来来来,和你说说这个政策,这可是国家减税降费的重点政策之一啊……”。税务机关新一轮优质服务即将来袭!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黎解财税学习笔记
  废止的不要再引用了,除了2019年39号公告之外,涉及留抵退税政策的只要看第14号公告就好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部分解读——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四、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五、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十、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一、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三、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四、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七、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八、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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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十九、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十、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3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发布,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申报期对增值税期末留抵进行退税操作,不需要受连续6个月增量的限制,退税比例没有60%限制(为100%),需要纳税人自行掌握政策要点,在申报期主动申请。

  退税并非强制,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的企业包括: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2、近期多个与小微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接连发布,每个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不要想当然的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与其他政策的小微企业划等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的小微企业划型与2020年时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划型类似,既不是指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也不是指增值税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标准划型的企业。

  文件规定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3、文件很刻意的强调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因为之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是否属于企业还是民办非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不适用于全部的一般纳税人。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个人独资和或合伙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可以适用政策退税。

  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一般纳税人的,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但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可以按39号退税,包括上述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纳税人。

  5、与之前相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包括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原有的规定)和存量留抵退税(新的规定),同时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再仅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发生了变化。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即纳税人没有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案例(1):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10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3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

  案例(2):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纳税人未办理过存量留抵退税,3月期末留抵税额30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存量留抵税额为30万,增量留抵税额为0万元。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接案例(1):4月申报期纳税人可以对30万存量留抵税额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同时可以对70万增量留抵税额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4月办理完两项期末留抵退税后,5月纳税申报期,4月期末留抵税额20万。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应该说之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不会与转登纳税人扯上关系,因为之前的退税政策只与一般纳税人有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对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退税,原一般纳税人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退税,需要关注后续政策。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行文上看,仍是只与一般纳税人有关。

  8、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的每个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错峰操作)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9、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不分大、中、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纳税人(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在一定的重合,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11、本文没有对《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逐条解读,文件其他内容和细节需自行查阅文件。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2.03.23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一、新分两类主体:小微企业、六类行业

  1、小微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2、六类行业:六类行业被本公告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六类行业又分中型企业、大型企业

  3、细分目的:分别归类;分期在4、5、7、10申报期依序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也能有效缓解退库造成的财政预算安排的压力。

  二、新增存量概念:一次性退还

  1、存量留抵税额。

  所谓的存量,是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最初实施时的基准值,是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是2019年3月31日及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是截至2019年3月31日未被销项所抵扣的进项税额。

  2、可退存量是经计算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可以一次性退还的存量,并一定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只会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因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有可能在其后被抵扣,不能对已被实际抵扣的存量予以退税。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3、存量一次性退还后,存量为0;存量为0后,没有存量的基准,也就不存在增量;今后所谓的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三、六类行业增量退税变化:按月全额退还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四、进项构成比例的变化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三票变四票,增加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前期我们关注和讨论的问题被简化处理,快刀斩乱麻,为了计算简便吧。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进项税额中,专票500万,道路通行费电子普票100万,海关缴款书20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2021年12月,因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专票中,50万元作进项税转出。2022年4月按1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50万,分子、分母均无需扣减。”

  1)如专票扣减,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500+100+200+200-50)=78.95%

  专票进项转出不扣减的,有利于纳税人。

  2)如非四票扣减,假设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中有50万作进项转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50)=84.21%

  非四票进项转出不扣减的,不利于纳税人。

  3)无需扣减的规定,不一定有利于纳税人。对以四票为主的纳税人,四票进项转出扣减的,不利于纳税人;而对于非四票较多的企业,非四票进项转出扣减的,有利于纳税人。

  所以,以上进项转出不扣减计算规定,不仅是简化计算的方便,更是倾向于保护以四票为主的纳税人。

  4、风险所在?

  允许退还的存量,也是按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四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的。

  前文已讲,存量是指是2019年3月31日及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所形成的留抵。

  以之后的计算比例,确定之前的存量比例,势必造成不属于四票的进项税额被退?或者全部为四票的反而少退?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进项税额中,专票500万,道路通行费电子普票100万,海关缴款书20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20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80%。

  假如该纳税人2019年3月之前只有四票,仍只能按80%退;

  假如该纳税人2019年3月之前有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可能纳入退税。当然,之前的比例确实难以计算。

  但是,号称软件系统如此发达有效的今天,调取三五年的数据也不是难事吧。

  5、增值税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5)解、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税务机关监制的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8)国内旅客运输相关票据(①国内旅客运输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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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概述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我们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以上来源财政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答。

  二、留抵退税政策发展沿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2018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70号文,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2019年3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取消了行业限制,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文件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执行。)

  4.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期末留抵退税的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废止,文件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

  5.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的留抵退税政策,两个主要变化,一是留抵退税的条件由一般企业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变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应退税额计算,取消了60%的限制。(该文件已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修订并重新发布了《退(抵)税申请表》。(文件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该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了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9.《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8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该项优惠规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执行到期)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明确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13.《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14.《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34号)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

  16.相关指引:

  2022年3月23日,国新办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2年3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等

  2022年3月8日,财政部发布政策解读:《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答》

  三.留抵退税与加计抵减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加计抵减适用于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留抵退税政策无行业限制;

  加计抵减无信用等级等要求,留抵退税要求信用等级A级或B级;

  加计抵减可以是即征即退项目,留抵退税必须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计算公式不同

  与留抵退税相比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没有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也不限定抵扣凭证;

  3.会计处理不同

  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留抵退税的退税额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抵减/退税方式不同

  加计抵减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影响进项和留抵税额,对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而留抵退税影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

  5.其他方面

  加计抵减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留抵税额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留抵退税制度未规定到期日。

  四、小例子

  例1: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2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11月5日,纳税人完成了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1月10日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11月10日核准留抵退税时,该企业已于11月5日完成了纳税申报,最近一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已扣减了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因此直接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2: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2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10月25日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该企业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因此,应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扣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50万元后的余额5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3: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1月5日,该企业完成了10月的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1月1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留抵退税为30万元。11月28日核准其11月申报的免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30万元留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因此,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扣减留抵退税应退税额30万元后的余额90万元为依据,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4:甲省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例5: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凭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该纳税人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该纳税人2021年5月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000+1200)÷(1000+1200+200+100)×100%=88%,按规定转出的50万元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

  例6: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业“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5%,“非金属矿物制品”的销售额占比为20%,“通用设备”销售额占比为15%,“橡胶和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销售额占比均为15%,还有房屋出租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三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为60%(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例7: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8: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例9: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例10: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例11: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例12:某大型批发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2022年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假设该企业10月原期末留抵100万元,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冲减为70万元。

  例1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例14: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兼有计算机制造和软件培训两项业务,从业人员100人,2021年营业收入600万元;2019年5月-2022年4月计算机制造业务销售额6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60%。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022年4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19年5至2022年4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该公司满足14号公告规定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

  1.该企业2022年5月申请并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

  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本例进项构成比例=95÷(95+5)=95%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80×95%=80×95%=76万元。

  2.该企业2022年11月30日期末留抵140万元,由于5月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40万元。假设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40-120=20万元。


  本文由小颖言税严颖原创整理,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小颖言税原创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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