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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admin 2022年10月14日

主持人

  网友财务孙提问:去年汇算清缴税务局向我们推送了工资薪金的一些疑点,并要求说明情况。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什么呢?

  胡越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职工薪酬的疑点包主要括:1.工资薪金支出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差异过大的;2.工资薪金支出占成本费用的比例过大的;3.职工福利费支出占工资薪金支出比例过大的。企业要对税务机关发送疑点进行说明,如果符合企业实际和税法规定是没问题的。

  主持人

  网友甄言提问:我们是制造业企业,听说电子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了。想了解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胡越川

  电子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属于今年新政策,明年汇算清缴时适用。结合本市情况,适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2)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3)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4)对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5)所述所称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主持人

  网友成功提问:去年转让国内企业的股权,合同分两次取得收入,一次是去年年底,另一次是今年2月份。问税务老师,说应在去年全部缴纳所得税,这是为什么?

  胡越川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与是否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无关。如果在2021年度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应当一次纳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持人

  网友ZZZ提问:我今年是第一次搞汇算清缴,我在学习申报表的时候发现,利润表上面的“其他收益”无填写空格,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在哪里?

  胡越川

  是的,A100000表没有“其他收益”项目。你公司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营业利润”直接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便可,无需填写“其他收益”。

  主持人

  网友若水提问:去年我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105050表中第一行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为XXXX元;你单位月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的收入额合计数为XXXX元;以上两处数据不一致,请核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正确。请问两者必须一致吗?

  胡越川

  贵公司可能差异较大所致,今年遇到此问题:1.属于错误申报的,应当选择相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或是对扣缴个人所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2.属于有合理原因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主持人

  网友Lrio提问:请问固定资产报废如何申报?

  胡越川

  如果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已计入损益的,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便可,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主持人

  网友Miss钟提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和“税收金额”分别如何填报?

  胡越川

  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收金额=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支付上年度计提且在上年度汇算清缴前列支部分+本年度计提且已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金额账载金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不过不参与纳税调整计算。

  主持人

  网友大树提问:老师您好,请问去年购买一台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这样处理可以吗?

  胡越川

  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程胜慎提问:企业有些费用在《期间费用明细表》里找不到对应的项目,可以都放“其他”吗?听说“其他”有比例的要求,会造成纳税评估?

  胡越川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但要留存备查资料。另外,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涉及的“其他”项目,通常都要进行说明。

  主持人

  网友湖容Vv提问:去年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我们是承租方,原来计入管理费用的租赁费,作为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财务费用,请问需要作纳税调整吗?如果纳税调整,填写哪个申报表?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执行新租赁准则后,纳税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租赁费与会计处理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之和形成差异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并做好相关差异的台账。建议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

  主持人

  网友Superrrr提问:本公司办理了去年4季度所得税的缓征,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胡越川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202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应于2022年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并正常参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主持人

  网友真真提问:我们是一家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单位,税务局要求2021年改成查账征收,请问今年汇算清缴填写什么申报表?资产折旧如何扣除呢?

  胡越川

  查账征收单位汇算清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1年修订)。改成查账征收所得税以后,要加强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准确计算收入和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扣除项目。其中,涉及资产折旧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Jenny提问:请问如果汇缴年度预交的所得税大于计提的所得税,应退的所得税继续抵缴下年度应纳所得税吗?

  胡越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

  网友然然提问:我们是一家内资企业,是否需要关联申报?

  胡越川

  是否需要关联申报与企业性质无关,与企业是否发生关联交易有关,也就是说,不管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是据实申报的居民企业且在年度内与企业的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就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关联申报。

  主持人

  网友皑皑提问:请问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胡越川

  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主持人

  网友胡斐提问:请问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胡越川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

  网友安安提问:固定资产净残值原来是5%,现在调整为0.5%,已作会计处理,这对申报有没有影响?

  胡越川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主持人

  网友问剑江湖提问:去年汇算清缴后纳税评估跳出疑点,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此问题一般怎么向税务机关解释?

  胡越川

  请贵公司审核:(1)请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有关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2)当所得税年度申报收入合计<企业开票金额年度合计时,请分类审核形成的原因及其差异额:①是否存在开票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应计而未计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情况;②是否存在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全额申报收入的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可能会小于企业年开票收入:(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当年预收账款开票增加额小于当年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增加额;(2)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3)处置固定资产开票额。若属于这些情形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持人

  网友小小提问:请问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租赁折旧费用,是否要按照《新租赁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目前,两者具备差异,调整对于企业来说工作量巨大,请问老师,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目前我们的租赁主要为房屋租赁,主体较多,调整的话工作量很大,谢谢。

  胡越川

  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原来按直线法支付的租赁费,形成使用权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形成暂时性差异,租赁期越长,差异越大,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万事开头难,以后就习以为常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送资料以及报表变化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企业也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版”、“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新增两项精细化服务举措:一是在申报渠道,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其中:对于退税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可“一键”启动、智能审核。二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统一纳入本地智能退税模式,简化审核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进一步确保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尽退、早退快退。

  (六)涉税事项咨询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通过线上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2022年2月18日)

  访谈时间:2022年2月18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墩墩提问:请问2021年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胡越川

  2021年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主要如下:(1)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2)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4)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5)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主持人

  网友云彩提问:请问今年研发费用辅助账如何选用?

  胡越川

  (1)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如上海市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2)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以选择使用;(3)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主持人

  网友KKitty提问:去年税务局纳税评估时比对了我们公司一些明细表上的数据与发票数据,请问以后都会这样吗?

  胡越川

  将会常态化。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断加强发票电子底账的企业受票信息与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比对。重点关注包括(不限于):1.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票表比对;2.差额征税发票(如:劳务派遣费用);3.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4.核定征税企业开具的非货物类发票;5.购买预付卡、消费卡发票(编码601)。

  主持人

  网友莫小财提问:请问老师,2021年有一笔因对外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债务人走逃,法院认为应有我们支付债务,但尚未最终判决,本公司已作为预计负债记入费用,这笔业务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企业所得税扣除依据实际发生原则,贵单位应在法院正式判定后根据实际赔付款在税前扣除,2021年度汇算清缴暂不得扣除。具体可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主持人

  网友哲哲君提问:请问投资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不是填报填写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胡越川

  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人是纳税人。所以,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分得”,不是指实际分得利润,而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当年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计算的部分,并将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41行“税收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增);在实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填写第41行“账载金额”(相当于纳税调减)。从有限公司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的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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