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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通报 各重点监管企业(非金融类): 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对重点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企业会计监督先行先试工作的复函》(财监便〔2021〕17号)有关规定,我局近期以年报分析方式对首批选定的 60 家重点监管企业(非金融类)开展了日常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附件:2021年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2021年12月16日 2021年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 为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做好企业会计监督先行先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开展企业会计监督先行先试工作的复函》(财监便〔2021〕17 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首批选定的 60 家重点监管企业(其中:23 户在鲁央企、12 户省属国企、25 户上市公司)开展 2020 年年报审阅分析工作。审阅中我们重点关注了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减值、公允价值计量、商誉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总体来看,重点监管企业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也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不准确、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情况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一)收入相关问题。 1.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对新收入准则执行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未恰当处理销售商品过程中与运输活动相关的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一项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运输费用应计入成本而不是销售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合理辨识运输活动是否与履行合同相关、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直接将运输费全部计入销售费用,未按上述规定区分确认并列报与商品运输相关的支出。 (2)未恰当列报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其不应包括已收或应收的对价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该部分增值税金额应作为待转销项税列报于“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单独列报预收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额,错误的将预收款中待转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于合同负债。 (3)合同负债列报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及“递延收益”,应使用“合同负债”;与租赁有关的预收租赁款,适用租赁准则,仍在预收款项中进行核算。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上市公司未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与确认,将收到的资产租赁款项计入“合同负债”。二是个别企业错误地将因销售商品提前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款项核算,未列报为合同负债。 (4)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仍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未能按照准则要求恰当抵减收入。 (5)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信息,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同相关的信息、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等。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一是个别企业仅披露准则规定原文,未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未遵循新收入准则规定对收入相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二是个别企业未按主要类型披露收入分解信息。 2.未准确计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 (1)确认计量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①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销售合同中仅约定质量原因退货条款,企业前期销售产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后,当期接受了客户针对该批已售产品滞销导致的退货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了当期的收入、成本和应收账款,导致少计营业外支出和营业收入。 ②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工程施工项目已经完工但尚未取得业主方最终认可的工程量末次结算单,施工方自行调整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变更调整的当年,调整当期收入、成本和利润。由于业主方未对该项工程最终计量予以确认,导致期末已完工未结算余额较高,虚增收入和利润。 ③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预计总收入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材料价格差异,但该项调整未取得业主方的签证确认,签订的合同亦未约定此项价格调整事项。因施工方单向调整预计总收入,并于变更调整当年调整收入和利润,企业不应借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履约进度预计之名,人为改变上期会计估计,导致虚增收入和利润。 (2)贸易业务收入问题,虚增收入和成本 ①未按净额法确认贸易收入,虚增收入和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承担代理人角色的贸易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贸易业务实际为上下游的代理业务,其实际承担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商品由其上游供货方指定地点进行交货,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下游购买方承担,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仅为上下游客商提供居间服务收取相应的代理费,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虚增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贸易业务缺乏商业实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发生了金额较大的贸易业务,经分析业务实质,其通过控制贸易业务闭环内的供应商和客户虚构贸易业务,导致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3)未恰当确认某一时间段内的施工收入,毛利率波动幅度较大,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后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其不断调整合同履约进度,连续冲回前期已确认收入,造成同一工程项目,各年度间毛利率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导致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二)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合理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应收及其他往来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应收及其他往来款项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一是个别企业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款项长期挂账,关联方已经资不抵债,但企业以其是关联方为由未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个别企业应收款项的债务人已经出现债务违约、破产重整、资不抵债,债权未来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未对其计提坏账准备或仅计提少量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是个别企业的债务人为长期挂账的境外企业,该项目因国外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未能正常运营陷于停滞状态,款项回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四是个别企业应收账款为贸易业务形成,账龄较长且部分逾期,仅计提少量的坏账准备,部分款项已涉诉,部分债权未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款项回收存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五是个别企业的股权转让款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基本没有回收的可能性,未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六是个别企业处置子公司股权及债权,该交易事项在处置当期共形成亏损十几亿元,导致以前年度债权少计提坏账准备;七是个别企业对账龄较长且存在回收风险的款项、代垫账龄一年以上的款项未充分考虑后续回收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八是个别企业存在金额较大且账龄较长的预付款项,未来能否提供货物或退回货款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未对该部分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九是个别企业向关联方合作的项目拆借资金,以未来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但预测收益过高,未合理预计可能存在的损失,未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2)存货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 一是个别企业的存货中存在部分保质期较短的食品,部分账龄较长,该企业未对该项保质期较短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个别施工企业将亏损项目以未结算为由长期在已完工未结算和合同资产科目列报,在实际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偏差的情况下仍未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导致已完工未结算和合同资产存在损失或减值。 2.未恰当识别资产减值 一是个别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采矿权,已于三年前停产,截至 2020 年末仍未获取复工复产审批,企业只在停产时计提了部分减值损失,未对该项资产的停产损失进行持续的评估,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二是个别企业持有探矿权时间较长,后续发生支出较少或者长时间未发生后续支出,判定其存在减值风险,但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三是个别企业挂账的某一非法人主体(“主体一”)常年亏损,无法清欠该企业控制的另一非法人主体(“主体二”)对主体一垫付的经营资金,形成长期挂账。主体二垫付的款项可能存在回收风险,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四是个别企业对非法人主体的投资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该主体常年亏损,挂账多年,已计提部分减值准备,剩余款项能否回收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未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五是个别企业部分资产组由正常使用改为停机备用,备用期间根据管理部门调度按需生产,未能满负荷运转,存在一定期间的闲置,企业未考虑存在减值的可能性;六是个别企业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金额重大的长期存货,由于其存在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未来较长时间内无法实现销售,可能存在减值迹象,未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七是个别企业的房地产项目未批先建,后因故叫停后至今未复工,项目未达竣工交付条件,不能对外销售,账面开发成本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在减值风险。 (三)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减值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 未恰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未确认损益调整;二是个别企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审报表数据为依据确认损益调整,未审报表与经审计的报表数据存在差异,未进行调整,导致多计或少计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2.未充分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企业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二是个别企业的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母公司报表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三是个别企业处置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导致以前年度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少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计量、减值及利息资本化相关问题。 1. 未准确核算在建工程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已进入联调联试阶段即将收尾,但其材料消耗占比未过半,与工程实际进度严重不匹配,预付款项中存在大量的预付工程款和材料款未及时结转至在建工程,导致少计在建工程,多计预付款项。 2.长期停滞,未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境外的在建工程项目受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影响长期停滞,工程项目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二是个别企业的在建工程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原因被叫停,短期内无法恢复供货,至 2020 年期末该情况未有改善。该供货商由于质量问题已经被其他客户提起诉讼索赔,该项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减值迹象,企业未对此工程计提减值准备。 3.未正确确认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出现非正常暂停,暂停时间超过 3 个月,针对该在建项目的专门借款未暂停资本化,将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导致多计在建工程,少计财务费用;二是个别企业将应归属于预付款项的存货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相关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从而导致多计在建工程,少计财务费用;三是个别企业在几乎不发生或者很少发生工程支出的情况下,仍继续利息资本化,导致当期增加的工程成本几乎全部为资本化的利息,个别项目累计资本化利息占整体工程成本的比例畸高。企业未对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做出合理判断,从而导致多计在建工程,少计财务费用。 (五)商誉确认及减值测试的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1.未恰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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