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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admin 2022年10月14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       2022-0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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