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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月改季的操作说明
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1-09-17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自2021年8月起小型微利企业原按月报送财务报表的变更为按季报送。您可至【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创新版)】模块(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hgzx-web/index.html?id=60010308&code=60010308#/zdxxbg/newcwkjzdba?cxbz=Y),将原有备案信息的有效期止修改为2021年6月30日,并新增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有效期起为2021年7月1日,有效期止为2099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报送期间选择季报、年报,其余信息与原备案信息一致。修改完成后,请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申报纳税期限实际日期为准)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若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可选择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建议至【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创新版)】模块查看备案情况。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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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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