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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2]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17日 国发〔2022〕13号

财税[2022]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署综函[2022]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财税[2022]3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2〕13号           2022-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厚植历史文化底蕴,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将南沙打造成为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空间布局。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建设时序,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作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充分发挥上述区域依托交通枢纽快捷通达香港的优势,加快形成连片开发态势和集聚发展效应,有力带动南沙全域发展,逐步构建“枢纽带动、多点支撑、整体协同”的发展态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初步构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加速集聚,成为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的新家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基本形成,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智慧节能低碳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基本确立,先行启动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日臻完善,公共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内港澳居民数量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中发挥引领作用,携手港澳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

  (四)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

  推动粤港澳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科技合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鼓励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允许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香港科技大学科创成果内地转移转化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承接香港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华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新业务新模式,为在南沙的港澳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在南沙的港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

  (五)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高水平建设南沙科学城,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中科院明珠科学园建设,整合中科院在广州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中试和应用推广基地。推动海洋科技力量集聚,加快与中科院、香港科技大学共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加快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大科学装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南海生态环境创新工程研究院、新一代潜航器项目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体系。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平台,打造“智能制造+智能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推进智能纯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推进专业化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推进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发展。发展数字产业,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行业应用示范、下一代互联网算力服务等业务发展。发挥国家物联网公共标识管理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建设好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可燃冰、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海洋能发电装备、先进储能技术等能源技术产业化。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七)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

  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支持南沙实行更大力度的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加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建设,鼓励国际高端人才进入南沙。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三、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

  (八)协同推进青年创新创业。

  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提升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创汇谷”粤港澳青年文创社区等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鼓励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营造更优双创发展生态,整合创业导师团队、专业化服务机构、创业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业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创业服务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政策支撑体系,打造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的,纳入当地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当地扶持政策。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发展基金”、“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以及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直接享受南沙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赛事和培训活动,发掘创业典型案例,加大对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的宣传力度,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圈。

  (九)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

  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落地一批青年专业人才合作项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扩大“内地专题实习计划”,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专题实习岗位。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为在南沙就业的香港大学生提供津贴。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南沙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权益。加强就业配套服务保障,在住宿公寓、通勤、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港澳居民解决到南沙工作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青少年人文交流。

  在南沙规划建设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总部基地,创新开展粤港澳青少年人文交流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打造“自贸初体验”、“职场直通车”、“文体对对碰”等品牌特色项目。定期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职业训练营、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等交流活动。携手港澳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引导粤港澳三地青少年积极参与重大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

  四、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

  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产业和市场基础,携手港澳不断深化对外经贸合作。发挥外国驻穗领事馆集聚优势,深入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整合珠三角优势产能、国际经贸服务机构等“走出去”资源,加强与香港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标准兼容、检测认证、金融服务、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集聚发展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印刷业对外开放连接平台。

  (十二)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

  按照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作用及海事专业服务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提升大湾区港口群总体服务能级,重点在航运物流、水水中转、铁水联运、航运金融、海事服务、邮轮游艇等领域深化合作。加快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建设,充分利用园区已有铁路,进一步提高港铁联运能力。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拓展航运交易等服务功能,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南沙携手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加快发展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打造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集聚区。遵循区域协调、互惠共赢原则,依托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原料、消费品、食品、艺术品等商品供应链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塑料、粮食、红酒展示交易中心,设立期货交割仓。

  (十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全面加强和深化与日韩、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率先积累经验。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加强与欧盟和北美发达经济体的合作,推动在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对接,进一步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打造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前沿地。

  (十四)构建国际交往新平台。

  鼓励引导港澳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自贸区、自贸港区和商会协会建立务实交流合作,探索举办“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展会,构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国际重要论坛、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流活动。

  五、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创新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完善“互联网+”审批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即刻办+零跑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十六)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创新应用。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

  推动粤港澳三地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推进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提高港澳居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跨境可携性。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医疗机构“白名单”制度,扩大香港“长者医疗券”使用范围,推动将“白名单”内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并逐步将支付范围从门诊扩大到住院。组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在南沙开展国际医院评审认证,便利国际保险偿付。建立健全与港澳之间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与港澳的交通衔接,加快建立南沙枢纽与香港的直接交通联系,进一步优化南沙客运港航班和广深港高铁庆盛站等经停班次,推进实现“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等前提下,稳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细化完善港澳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规范。

  六、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十八)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文明传承、文化延续,抓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用“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精细化治理。引入高水平规划策划设计单位及专家团队参与南沙规划编制、设计研究,探索引入港澳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的准入标准。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会员资格互认。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借鉴港澳在市政建设及服务方面的经验,邀请港澳专家以合作或顾问形式参与建设管理,支持港澳业界参与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体设施和连片综合开发建设,允许港澳企业在南沙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采用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

  (十九)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运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加快南沙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高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交通信息感知设施,建立统一的智能化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建设南沙智能电网、智能气网和智能供排水保障系统。

  (二十)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

  在南沙划定专门区域,打造高等教育开放试验田、高水平高校集聚地、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新高地。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一流教育资源到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化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等作用,鼓励三地高校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完善在南沙设立的大学对港澳考生招生机制,参考中山大学、暨南大学自主招生方式,进一步拓宽港澳籍学生入学渠道。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深入开展姊妹学校(园)交流合作活动。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学校,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政策,鼓励发展0—3岁托育服务。从就医、购房跨境抵押、资格互认、创业支持等方面优化就业创业配套环境,实现教育、创新、创业联动和就学就业互促,增强对港澳青年学生就学吸引力。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

  积极增加优质资源供给,携手港澳共建国际健康产业,加快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在南沙建设由地方政府全额投资、引进港澳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医院。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率先在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加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允许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支持国家药监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区域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工作。增强南沙养老机构对港澳老年人吸引力,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非户籍人口的床位比例,试点赋予港澳居民申请资格。支持香港扩大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将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其中,香港老年人入住享受与香港本地同等补助。

  (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交流合作,在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协同联动机制。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重要区和敏感区保护。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构建低碳环保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河流水质。实施更严格的清洁航运政策,减少船舶污染排放。

 

财税[2022]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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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南沙建设发展全过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党建引领南沙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南沙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四)加强资金、要素等政策支持。

  2022—2024年,每年安排南沙1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统一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结合地方财力、债务风险情况以及项目融资需求,广东省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对主要投资港资澳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注册、营商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刚性和弹性有效结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耕地保护,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省和广州市要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支持按程序推进解决龙穴岛南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创新合作模式。

  探索采取法定机构或聘任制等方式,积极引进港澳专业人士、国际化人才参与南沙建设和管理。支持港澳积极参与南沙开发建设,优先导入符合本方案产业导向的港澳项目。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智库机构、专家学者等代表共同参与的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按照南沙发展新要求,研究修编南沙发展规划。广东省要与港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为南沙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大力支持。广州市要落实主体责任,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和管理,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要强化底线思维,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确保南沙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浅析《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摘要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南沙方案》),这是继去年出台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方案后,国务院对大湾区的又一大重大战略部署。

  《南沙方案》提出五大任务共19条具体政策,包括1)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2)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3)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4)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5)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并设立2025年、2035年两大阶段性目标,旨在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把广州南沙打造成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南沙方案》也提出了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推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面向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本期的《中国税务/商务新知》中,普华永道将介绍《南沙方案》中的亮点,并分享有关观察。

  《南沙方案》总体介绍

  《南沙方案》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其中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依托交通枢纽快捷通达香港地区的优势,将作为先行启动区,以便加快形成连片开发态势和集聚发展效应,有力带动南沙全域发展。

  《南沙方案》提出2025年和203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初步构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加速集聚,成为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的新家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基本形成,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智慧节能低碳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基本确立,先行启动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日臻完善,公共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内港澳居民数量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中发挥引领作用,携手港澳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平台。

  《南沙方案》包含五个重点任务,强调粤、港、澳三地全面合作,实现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下文将逐个介绍五个任务。

  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

  《南沙方案》将“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摆在五大任务的首位。这项任务强调了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重点支持的产业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海洋科技、智能制造、数字产业等。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引产业落地、促进港澳人才聚集,这项任务提出了在南沙推行以下几项税收优惠: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5%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先行启动区(目前仅包括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在亏损发生纳税年度下一年起五年内抵扣;而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小科技型企业,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十年内抵扣。《南沙方案》在此基础上将对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对于1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大湾区内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都已出台类似的政策,下表对比了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本次《南沙方案》中提及的15%个税优惠仅针对港澳居民,南沙目前针对境内及外籍(包括港澳)人才的奖励政策(以个人经济贡献的40%作为奖励)仍继续有效1。因此,对于落户南沙的企业中高层人才而言,南沙的奖励力度和过往的实际兑付能力还是有较大的吸引力。

  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

  《南沙方案》很重视港澳青年的发展,从协同推进青年创新创业、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和加强青少年人文交流这三个方面,为港澳青年在南沙学习、工作、居留、生活、创业、就业等提供便利。

  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南沙方案》提出,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的优势产业和市场基础,大力推进“走出去”综合服务业和国际航运物流业,尤其提到与香港的合作与联动,例如:加强与香港专业服务机构合作,集聚发展香港专业服务业,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作用及海事专业服务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南沙携手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等。此外,《南沙方案》还鼓励在南沙构建国际交往新平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包括与日韩、东盟、RCEP、一带一路国家等。

  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南沙方案》提出要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此外,南沙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

  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为了提升南沙的“软实力”,《南沙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和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尤其提到: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会员资格互认;允许港澳企业在南沙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采用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

  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一流教育资源到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完善在南沙设立的大学对港澳考生招生机制,进一步拓宽港澳籍学生入学渠道。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学校。

  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支持香港地区扩大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将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其中,香港地区老年人入住享受与香港本地同等补助。

  注意要点

  自1993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国家对南沙的建设提供了长期支持。早在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提出了将南沙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角色。2021年9月,广东省商务厅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再次强调南沙片区的功能定位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打造联动湾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此次《南沙方案》更是处处体现了南沙在促进粤、港、澳全面合作将要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南沙方案》的实施面积为803平方公里,接近扩容之后的前海(120.56平方公里)的7倍、横琴(106平方公里)的8倍,拥有更大的建设空间,有利于南沙在更多维度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

  《南沙方案》为当地在聚集产业方面给予了强力的地方政府支持,并提到:2022至2024年,每年安排南沙1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统一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广东省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对主要投资港资澳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注册、营商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南沙不仅仅是一个产业园区的定位,《南沙方案》立足于“粤”的产业融合和发展,肩负引领带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重任,同时强调了“协同港澳”全面合作,除了支持产业发展这些硬实力,还依托其广阔的腹地,从医疗、教育、养老、购房跨境抵押、资格互认、创业支持等方面优化人才配套环境,增强对港澳各个年龄层次的学生、中青年、老年人的吸引力,志在将南沙打造成面向世界的高质量城市。

  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行业仍在期待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产业目录,以及享受相关优惠的执行细节的出台,需注意此项优惠仅适用于先行启动区(目前仅包括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鼓励类产业企业。

  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南沙方案》侧重于减低在南沙工作的香港和澳门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对于在南沙工作境内骨干人才和其他外籍人士,符合条件的仍可适用南沙人才奖励政策和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补贴政策。

  《南沙方案》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其中提到的政策提供了南沙未来发展的大方向,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南沙将推出更多政策细节。普华永道建议有意投资南沙或者迁址南沙的企业分析整个《南沙方案》所带来的商业契机,持续留意后续税收政策的出台,结合自身情况和具体政策,调整运营模式,集团架构、人员安排等方面,以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普华永道也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分享政策的落地细节。

  注释

  1.对年度应纳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

  来源:普华永道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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