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同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合作,方便企业和群众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等非税收入款项和税款。经研究,决定在存量房转移登记中推行税费同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转移登记中需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等非税收入款项、全部税款,整合为一次缴纳,实行税费同缴。 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优化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系统,统一建立税费同缴通道,实现一次收缴,资金自动清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缴入国库。 三、申请人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通过扫码或刷卡同时完成税费缴纳。获取缴款票据,一是可通过重庆市财政局官网链接(网址为http://ywxt.czj.cq.gov.cn:8011/billcheck)查验不动产登记费等非税收入款项的财政电子票据,登录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领取电子完税凭证;二是可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相应窗口开具纸质缴款票据或者拷贝财政电子票据。 四、银联要积极优化相关系统,尽快实现所扣税款在当前工作日划缴国库。国库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国库资金准确、及时、安全划转。 五、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尽快更新缴费设备终端,为开展税费同缴做好准备;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在5月底前完成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系统的信息填报和登记。 六、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与同级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就税费同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解决税费同缴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22年5月13日 |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