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0]10号 2020-08-18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水气矿产 | 矿泉水 | 原矿 | 每立方米4元 |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资源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本市资源较为匮乏,目前仅有矿泉水资源存在开发利用的可能,因此,本《通知》仅对开采矿泉水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所指纳税人仅包括在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和计征方式是怎样的?
答:本市目前仅对矿泉水的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资源税法》,其中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