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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4-27
为进一步明确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货物进出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运行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另有规定的货物外,经洋山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海关径予放行。除外货物包括:
(一)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
(二)依法需进出境检疫的货物以及进境检验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三)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必须在进出境环节验核相关监管证件的货物。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配套设施外,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建立营利性商业、生活消费设施。
三、违反海关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的相关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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