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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 一、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规定,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二、中小企业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小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税发[2020]12号)规定,享受疫情防控两税困难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中小企业划型具体参考指标包括三项: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 三、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中小企业划型认定? 企业划型应以法人为主体进行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不得单独进行划型认定。包括:一是关于集团公司中母子公司。如果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地位,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分别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二是关于总分公司。总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应该以总分公司整体为单位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分公司不能单独认定,总公司认定结果直接用于分公司。三是关于跨区税源登记。以设立跨区税源登记的企业作为主体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法人单位等参照企业规定执行,可以申请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五、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自然人不属于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企业标准,不能申请享受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六、享受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享受减免。 疫情防控两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减免事项,应当以纳税人申请为前提。 七、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是多久? 根据市政府文件“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的规定,我市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为2020年第1季度,即所属期为2020年1-3月份的税款。 八、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线下向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4月20日以后提交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九、疫情防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纳税人申请疫情防控两税困难减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 (3)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无财务报表的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等纳税人不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的指标由纳税人自行填报承诺。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的,应将相关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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