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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条款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5-31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本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现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相关事宜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分别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八)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有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经历,且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上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退税代理服务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报;
2018年7月10日前,组织评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单。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联系人:席思静
联系电话:54679568转67046
传真:54906052
邮编:200030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经 营 地 址 | |||
是否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 |||
是否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 |||
是否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 |||
是否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 |||
是否愿意接受国税、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 |||
是否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 |||
是否具备涉外服务能力 | |||
重要声明:本企业保证申请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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