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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关于本市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问题的解答
1.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4月之前的增值税(含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仍应按照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纳税人如何办理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手续?
答: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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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根据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含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报缴纳上述税种的同时,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1%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整治、利用、保护和相关管理,以及海塘建设、岁修、养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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