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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函[2017]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21日 沪地税函[2017]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18号                 2017-03-29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x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xlsx

  3.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xls

  4.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xls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期限

  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 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 审核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义务人专用或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的申请表是否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4.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件3),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5.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4),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与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在缴清年度应纳税款后的三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1.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规定减征定额,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减征定额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2.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规定减征定额,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主持人] 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呢?

  [李春燕] 无需按月提供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主持人] 年度中间如果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李春燕] 信息发生变化这样处理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将变化后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

  [主持人] 好的,感谢嘉宾对我们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申报方面的解答。下面是网友提出的关于政策理解和执行方面的一些问题。首先是关于子女教育方面的。有网友提问,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李春燕] 需要填写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主持人] 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罗安梅] 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在满3周岁前提前填写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小孩要到2019年底才满3岁,那么我现在就可以进行子女教育信息的填报,等到年底小孩满3岁的当月,我就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的扣除了。

  [主持人] 那么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只能是子女的父母进行该项扣除吗?

  [李春燕] 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主持人] 那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必须是本人的小孩吗?

  [李春燕] 子女的范围包括这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主持人]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李春燕] 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主持人] 我们接下来了解一下继续教育。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罗安梅] 入学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需要注意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主持人]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李春燕]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主持人] 如果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李春燕] 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最多享受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扣除和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继续教育支出最多扣除8400元/年(3600元/年+4800元/年),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主持人] 那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罗安梅] 可以继续扣48个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主持人] 请问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李春燕] 自学考试也可以扣除

  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主持人] 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李春燕] 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主持人] 好的,接下来是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的问题。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罗安梅] 仅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主持人] 有网友问,个税APP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产权证号或买卖合同号填写什么?

  [李春燕]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

  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如果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也别担心,你可以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主持人] 如果我现在已全款买房,又在这个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呢?

  [李春燕] 不可以享受

  不行。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主持人] 如果是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李春燕] 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主持人] 如果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罗安梅] 纳税人医药费用支出可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主持人] 如果需要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呢?

  [罗安梅] 纳税人需要注意这些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第二年度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主持人]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关于“赡养老人”方面网友提出的问题吧!首先是“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李春燕] 赡养老人支出是2000元每月的标准

  赡养老人支出是2000元每月的标准。按照文件规定,如果你是非独生子女,你可以通过与你的兄弟姐妹进行协商扣除,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月。具体方法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这样说吧,如果你属于非独生子女,那么你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元。

  [主持人] 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李春燕] 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主持人]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李春燕] 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主持人] 有网友说,自己是独生子女,父母两个人的年龄都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不是赡养两个老人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罗安梅] 不能叠加最高额度为2000元

  这不行。按照相关规定,只要父母有1人满足条件,即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不能叠加,就是说最高额度为2000元。

  [主持人] 好的,感谢各位嘉宾详细的解答,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重复一遍个税咨询渠道,您如果有任何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疑问,可以拨打12366进行咨询,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当然也可通过手机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留言咨询。希望每个市民都能充分享受个税减税红包,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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