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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3号 2017-01-24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各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涉及的企业户数、人次、涉税金额、入库税额等情况;(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3)发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落实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本《规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操作规定与本《规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 录 一、事项名称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延期纳税(备案类) 二、事项名称1.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三、事项名称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纳税(备案类) 四、事项名称2.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五、事项名称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延期纳税(备案类) 六、事项名称3.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七、事项名称3.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八、事项名称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备案类) 九、事项名称4.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事项名称5: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一、事项名称5.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二、事项名称6: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十三、事项名称7: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四、事项名称7.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十五、事项名称7.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十六、事项名称7.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 十七、事项名称7.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八、事项名称8: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九、事项名称8.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二十、事项名称8.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二十一、事项名称其他: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事项名称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票期权,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事项名称1.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1.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授权时不可转让)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时即可转让,且在境内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授权日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事项名称2.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2.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况(包括种类、数量、股票登记日期的市场价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场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奖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权奖励,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具体情况选择“事项名称3.1”、“事项名称3.2”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3.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2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3.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股权奖励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 3.股权奖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权)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票(权)期权,但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4.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4.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授权时不可转让)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时即可转让,且在境内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授权日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权)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权)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公平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扣缴义务人对于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需提供按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证据资料;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5: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5.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5.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股票登记日期的市场价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场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6: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完整清晰填写;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7: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2); 2.股权奖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奖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股权奖励相关备案及备查资料。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按“事项名称7.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权奖励,但备案资料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具体情况选择“事项名称7.2”、“事项名称7.3”、“事项名称7.4”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7.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完整清晰填写;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7.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2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7.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9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7.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股权奖励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 3.股权奖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奖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8: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扣缴义务人(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表4);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个人技术入股相关备案、备查资料。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按“事项名称8.1”流程处理。 经核实,备案资料不符合递延纳税要求或是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按“事项名称8.2”流程处理。 经核实,该技术转让行为不属于的技术入股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项名称8.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期限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 二、受理资料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表3)。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事项名称8.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5〕11号”文执行。 事项名称其他: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行权的股票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申报、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表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任职受雇月数:填写被激励对象在本公司实际任职受雇月份数。 5.股票期权栏:以股票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市价:填写被激励对象所持股票行权购买日的收盘价。 ③行权价: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时,实际出资的每股金额。 ④行权股数:填写被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取得的股票数量。 6.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股票登记日: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的日期。 ②股票登记日市价:填写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 ③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④解禁日市价:填写股票解禁日的收盘价。 ⑤实际出资总额:填写被激励对象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 ⑥本批次解禁数:填写本次股票解禁的股数。 ⑦总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7.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获得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授予日市价:填写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 ③奖励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股票总数。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附表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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