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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6]58号 2016-8-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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