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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6]54号 2016-7-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3日
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
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的精神,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现制定实施规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粘土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市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粘土适用税率为3元/立方米;开采矿泉水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7元/吨;开采矿泉水生产啤酒的,适用税率为4元/吨。
三、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收入,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四、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五、本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应加强协调配合,有序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进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本实施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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