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沪财税[2016]4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2022年10月21日 沪财税[2016]4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48号              2016-06-1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