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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1号 2015-11-27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docx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分局工作要求:
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以下资料:
(一)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三)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出具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复印件);
(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情况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的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
五、导入扣缴义务人提供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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