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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2015-3-3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年龄 |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255 |
1004 |
- |
≥35岁 |
1310 |
1048 |
838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360 |
1088 |
870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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