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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5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2015-3-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现就2015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为2015年4月1日-22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项税种、工会经费等地税机关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申报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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