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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119号 2013-8-2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仅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含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通知》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不需要走营业税减免备案管理流程。
五、《通知》规定的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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