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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120号 2009-06-0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政策执行,现将房产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出租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的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二、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军需(工)企业的房产税征收问题
生产军品的军需(工)企业,其自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军需(工)企业的厂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自占用厂房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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