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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文审[2008]1号 2008-2-26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仍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383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及审核审批;200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按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及免税核销申报,渝国税函〔2005〕383号文件作废。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计算机软件及操作说明另行下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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