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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有关凭证的通知
渝财库[2007]40号 2007-9-19
各有关单位、相关代理银行:
为了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优化支付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现将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有关凭证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附件1)由四联增加为五联,取消《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2)。
2、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开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不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第四联、第五联次分送市财政、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付出相应款项和记账的凭据。
以上通知事项,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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