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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监制章换版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57号 2006-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监制章的管理,规范发票监制章名称,便于识别。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发票监制章进行换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见附件1)。发票印制厂所需的新版发票监制章,向通知印制发票的区县局申请领用。
二、旧版发票监制章在2006年7月1日前由发票印制厂填写《“发票监制章”铸、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报发票监制章所属各区县局审批销毁。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由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统一制作。
四、套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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