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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379号 2004-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重庆市过去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税款抵扣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经市局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以来,为保证新税制平稳过渡,我市对集中购货(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分别纳税的企业暂采取其进项税额通过使用分割单进行抵扣的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因此,原使用分割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停止执行。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通知》(重国税发[199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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