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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修订]
沪地税财行[2014]3号 2014-2-13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本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调整为主管税务分局。
二、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2〕22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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