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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91号 2003-05-21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退税机关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清分下传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必须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二、各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要求他们认真做好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确保企业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及时提交上传,保证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相关疑难问题参看总局文件中附件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和附件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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