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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2021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工)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的通告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共5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工)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工)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详情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事项描述: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理条件: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现场申报(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邮寄材料申报: 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2.现场申报的材料,除《就业情况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1.网上申报。登陆“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现场申报。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3.邮寄材料申报。邮寄申报材料至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 3.《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暂行)》(京残发〔2020〕11号)。 办理机构: 请点击“各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咨询电话及邮寄地址”查看 常见问题解答: 请点击“北京市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查看 在线办理: 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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